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了原告夏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蔡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炽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较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夏某自愿负担;
三、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炽兵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