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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胡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村X村。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王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胡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常因生活琐事殴打她。被告好吃懒做,不尽丈夫义务和家庭责任,家庭生活的各项开支及两个女儿的抚养均由她负担。她现在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依法分割位于西安市X村X号的夫妻共同房产即平房三间、婚生女胡X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婚后原告曾因照顾老人及其它生活琐事与他的父母、兄妹发生过矛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夏、秋两季干农活偶尔发生过争吵。他婚后就患有哮喘,加之2008年又患上了结某炎,2008年之后家庭经济主要依靠原告。他与原告二十余年来夫妻关系尚可且离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87年12月17日登记结某。1992年10月14日,生育长女胡xx,现已成年;1996年4月14日,生育小女胡xx。登记结某后至1990年,原告因照顾被告之父及其它生活琐事曾与被告的父母、兄妹发生过矛盾,双方此期间曾因夏、秋农忙干农活偶尔发生过争吵。此后至2005年,双方夫妻关系尚可。2006年至2008年7月原告在魏寨乡一砖厂打工,被告因怀疑原告与一冯某男子有不正当关系而与原告发生过争吵。此后至今,原告先后在兰州、西安打工。2011年3月原告去兰州打工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分居生活之前,双方夫妻关系尚可。另查明:被告婚后不久患上了哮喘,至今未治愈。2008年8月,被告又患上了结某炎,至今亦未治愈。2008年之后,家庭经济主要依靠原告。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己见。因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某、户口本、被告病历等材料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某后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已生育了两女,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与被告的亲属及被告因生活琐事曾发生过矛盾,近年来被告因对原告产生怀疑及家庭经济致使双方关系不睦,但上述因素并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身患疾病,原告更应尽妻子的义务体贴、关心被告的生活。原、被告今后只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互让互谅,双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可能,原告在此情况下一味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秩序,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胡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向阳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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