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x又名崔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村X区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屈xx,陕西省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现住xx区X村X号。
委托代理人柏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崔xx与被告安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及其委托代理人屈xx、被告安xx及其委托代理人柏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婚前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婚后他长期从事驾驶员工作在外忙于生计,被告在家爱玩麻将常至深夜,因而双方的见面机会和沟通较少,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两年。他曾于2011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复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她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婚后一直从事营运工作,她曾于2007年至2008年9月期间偶尔与朋友玩麻将,但她与原告并未因此产生矛盾。原告该次起诉是因为原告在外有了第三者,她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10月恋爱谈婚,1999年农历9月19日双方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12月2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崔xx。生育儿子前夫妻关系尚可。婚后原告一直从事营运工作。生育儿子后至今,被告一直在西安打工。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被告偶尔玩麻将致使双方关系不睦。2010年农历12月30日原告以要账为名离家,2011年农历正月初八原告被家人叫回。2011年农历正月初九原告又离家,至此以后双方分居生活。2011年3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按撤诉处理。庭审中,原告否认在外有第三者,双方各坚持其诉、辩称意见。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婚姻档案、户某、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生育了一子,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被告曾因玩麻将致原、被告关系不睦,加之原告婚后一直从事营运工作,且因2011年以来被告对原告产生怀疑,致使双方沟通、交流减少,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今后只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互让互谅,互相信任,双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可能。原告在此情况下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秩序,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xx要求与被告安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向阳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