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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西安市户县某出某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贺某1,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原告之夫。

被告西安市户县某出某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X路某院内。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某公司司机。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略),该公司职工。

原告杜某诉被告西安市户县某出某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2011年4月25日19时许,她在西户路上行走时,被告王某驾驶陕某号出某车将她撞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颜面部软组织损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她无责任。该事故车辆属于被告西安市户县某出某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据此要求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她医疗费500元、住院护理费3240元、出某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14480元。

被告西安市户县某出某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诉交通事故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原告要求过高,只同意赔偿应由其承担的责任份额。

被告王某对原告所诉交通事故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原告要求过高,只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认该事故车辆陕某号出某车在他公司投有交强险,同意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19时许,王某驾驶陕某号车沿西户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在避让车辆过程中将在路北行走的原告杜某撞伤。原告伤后被送往西安某医院治疗,诊断为:1.椎体压缩性骨折;2.颜面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8天,由其亲属护理,被告王某支付医疗费3892.95元,并给付现金1500元。另查明,该陕某号出某车属被告王某所有车辆,挂靠在西安市户县某出某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并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480元,三被告均认为其要求过高,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病案材料、出某、医疗费票据、陕某号车行驶证、保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驾车撞伤原告杜某,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因肇事车辆陕某号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被告王某所有事故车辆挂靠在被告西安市户县某出某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二被告应对原告合理损失中扣除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杜某合理损失应依法核定为医疗费4000.45元、护理费3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8940.45元。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因该项事故并未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不予支持。因原告合理损失没有超过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故对原告合理损失应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王某及西安市户县某出某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4000.45元、护理费3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8940.5元。

二、被告西安市户县某出某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杜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王某已给付的5492.95元。

本案诉讼费162元,由被告王某承担50元,原告杜某承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晓军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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