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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谢某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男,XX省XX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是x,汉族,大专文化,XX区某公司职工,住XX省XX区某宿舍。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XX区XXXX办干部,住(略)。

被告人李某,XX省XX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是x,汉族,小学文化,XXXX业主,住(略)。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XX、李XX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王X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李某不在本区,且经本院传唤后依旧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向法庭申请撤回对李某的起诉,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准许其撤回对李某的起诉。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向本院提出要求补充新的证据,且因感染风寒无法出庭参加诉讼,申请延期开庭,经查证后,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并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及其代理人卢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上午,谢某到XX区商贸城向租赁户李某收取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因租赁押金问题,双方没有顺利签约。当天15时许,谢某带人来换门面的锁,被告人李某称自己还有东西在门面内,谢某便动手搬门面内的物品,被告人李某的女儿李某见状上前阻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随即与谢某扭打起来,在此过程中,谢某用木板凳将被告人李某的右前额砸伤,后被告人李某用木板凳砸向谢某头左顶部,至其晕迷;110、120在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分别将被告人李某带至洪江公安局新街派出所接受询问、将自诉人谢某送至洪江区中医某接受治疗;被告人李某在接受派出所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与谢某用板凳相互斗殴,并将谢某头部砸伤致其入院的经过。

2010年8月13日,谢某的出院记录中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头部软组织挫裂伤。经怀化市清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自诉人谢某的损伤后果评定为轻伤。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李某向法庭认罪,也意识自己的行为所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请求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原谅自己,并表示会尽自己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可以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希望自己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鉴于被告人李某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某某、护某某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元;此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再就此问题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刘某某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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