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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诉康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裴某。

被告康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裴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10月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康乐,现已成年。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近年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裴某与被告康XX自愿离婚;

2、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文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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