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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周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盈瑞,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区朝阳办事处海棠社区时代广场。

负责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周某乙驾驶湘H-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周某甲驾驶的湘H-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周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5元。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14时50分许,被告周某乙驾驶湘H-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云雾山路从南向北行驶至康复北路、迎宾路X路口时,与由团圆南路葡萄山庄出发经迎宾路行驶的原告周某甲驾驶的湘H-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周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甲被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7天,用去医药费x.85元。2012年1月19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2年1月31日,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原告周某甲的伤情构成拾级伤残,伤后全休六个月,遵医嘱择期行颅骨修补,医疗费x元,颅骨修补期间全休一个月,用去鉴定费500元。

另查明,被告周某乙驾驶湘H-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甲医疗费x元,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x元,共计赔偿原告x元;

二、被告周某乙赔偿原告周某甲损失x元,已支付2750元,还应支付x元;

三、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周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静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旭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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