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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朝阳办事处鸬鹚桥村。

委托代理人徐余粮,益阳市X区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朝阳办事处鸬鹚桥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4月3日婚生儿子张某乙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就小孩的抚养事宜达成了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婚生儿子张某乙兴由被告张某乙监护抚养成年,原告肖某不承担抚养费;原告肖某有探望儿子张某乙兴的权利,被告张某乙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肖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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