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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市X区某某街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蒋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现已并入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X区堂皇里X号。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蒋某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对蒋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撤回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对蒋某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欧阳婷

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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