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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水泥厂与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X水泥厂,住所地:岐山县X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鲁8,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X水泥厂与被执行人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X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陕西X水泥厂于2012年4月11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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