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水泥厂,住所地:岐山县X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鲁8,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X水泥厂与被执行人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X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陕西X水泥厂于2012年4月11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