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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巨威,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12年2月22日,原告孔某(以下简称原告)就与被告曹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感情不和,于2009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同原告协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而导致感情不和,并于2009年1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孔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孔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黎丽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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