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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粤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南县X镇。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经理。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友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诉称:2009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并约定如不按期归还,承诺以被告座落在衡南县X镇云市X组江景花园商住用地32.25亩作价归还借款,土地价每亩为1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偿还现金22万元,2009年12月3日用货物折价抵现金74.11万元,现欠现金103.89万元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3.89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口头辩称:原告诉请借款属实,同意等公司土地拍卖后偿还衡南县农业发展银行贷款380万元本金,优先偿还原告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09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到唐某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期1个月,如到期不能归还,我公司则以座落在衡南县X镇云市X组江景花园商住用地作价归还。每亩土地价格为15万元。特此立据,借款人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签名并盖公章。同一天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万元,被告出具同样的借条。2009年4月27日被告仍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同样约定以江景花园商住用地32.25亩作价归还。借款期限1个月。2009年6月5日被告仍需资金,向原告公司借款4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偿还原告现金22万元。2009年12月3日被告以货物作价抵偿原告借款74.1123万元。之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座落在衡南县X镇云市X组江景花园商住用地32.25亩,本院依法作出(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执保字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座落在衡南县X镇云市X组江景花园商住用地32.25亩拍卖出售后,在偿还衡南县农业发展银行380万贷款后,优先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103.8877万元,限土地拍卖款到位后全部偿清,原告唐某某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有关双方往来债权,双方同意自行结算。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被告衡阳市盛强生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友学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綦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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