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以下简称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村村X村。
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以下简称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朝阳办事处江家坪村X村。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益阳市建设银行规划部经理,系被告叔父。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辨某,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曾给予原告彩礼现金2万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金器共计84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二、原告陈某返还彩礼现金90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给被告姚某;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某秋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