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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负责人邓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原告陈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入网协议,向被告申请办理“我的E家”E8-980套餐,被告为原告提供两个宽带账号同时上网使用。2012年1月3日,原告预交2012年宽带使用费后,发现无故被停用一个宽带账号,经多次向被告反映,被告均未答复,且被告提供的发票为过期发票。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恢复“1+1”账号,由被告更换2012年1月3日为原告出具的续交宽带费用发票,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前免费为原告陈某将上网宽带提升至4M,以后原告陈某每年在交纳费用后,即可享受4M服务(如2M的政策取消后,按4M的政策交纳)。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前向原告陈某更换宽带费用发票(原发票号码为(略))。

三、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熊乾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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