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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与被上诉人何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

委托代理人韩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上诉人韩某甲与被上诉人何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何某于2010年9月2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侵占原告的位于张魏某村一山花园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屋,返还其他财物,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韩某甲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3月26日作出(2011)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韩某甲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韩某乙、韩某丙、被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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