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春,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跃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
原审被告朱某。
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邵某、朱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