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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邵某、朱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春,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跃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

原审被告朱某。

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邵某、朱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金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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