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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抓获,2011年7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丁某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名,诈骗姚x、代x等人资金142.38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五年刑罚。

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无异议,但辩称其中大部分是借贷的利息,本金大部分已归还。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至2009年元月,被告人丁某以经营旺盛门业和森尼陶瓷店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姚x50万元。

2.2009年2月,被告人丁某以经营旺盛门业和森尼陶瓷店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代x9万元。

3.2009年3月,被告人丁某以经营旺盛门业和森尼陶瓷店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张xx10万元。

4.2009年3月,被告人丁某以经营旺盛门业和森尼陶瓷店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罗xx3万元。

5.2009年3月,被告人丁某以经营旺盛门业和森尼陶瓷店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唐x元。

6.2009年3月,被告人丁某以经营旺盛门业和森尼陶瓷店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赵xx4万元。

7.2008年12月,被告人丁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党xx10万元。

8.2008年8月,被告人丁某以经营旺盛门业和森尼陶瓷店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刘x6万元。

9.2008年8月和2009年2月,被告人丁某在何xx开的摩托店推走两辆摩托车,2006年9月19日以做生意手头紧为借口诈骗何x元,2008年以经营旺盛门业和森尼陶瓷店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何xx4万元。

10.2009年3月,被告人丁某以经营旺盛门业和森尼陶瓷店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让宁x给自己在信用社贷款15万元,该15万元被丁某骗贷。

11.2009年3月,被告人丁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王xx1万元。

12.2009年3月,被告人丁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胡x元。

13.2009年3月,被告人丁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诈骗白xx4万元。

14.2008年11月,被告人丁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名让郭xx、潘xx在桐柏县邮政银行贷款20万元,该20万元被丁某骗贷。

以上被告人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取他人钱款共计(略)元用于赌博、消费,并于2009年4月外逃,2011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所骗取财物至今未予归还。

上述事实,每起诈骗犯罪中有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丁某出具的借条相一致,证实被告人诈骗的手段、时间及数额;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抓获的事实;另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借条中大部分为高额利息的辩称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

二、被告人丁某违法所得责令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哲

审判员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某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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