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陆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高中文化,下岗工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文新,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大学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闫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高中文化,下岗工人,住址同上。
被告陆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系陆XXX之母)
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陆XXX与被告陆XXX、陆XXX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陆XXX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自行调解。现原告陆XXX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陆XXX承担。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