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陆XXX与被告陆XXX、陆XXX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陆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高中文化,下岗工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文新,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大学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闫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高中文化,下岗工人,住址同上。

被告陆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系陆XXX之母)

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陆XXX与被告陆XXX、陆XXX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陆XXX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自行调解。现原告陆XXX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陆XXX承担。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