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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转哲、李某某,灵宝市X镇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转哲、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我家。婚后几年一直没有生育孩子,经检查是被告原因。刚开始被告还积极治疗,后来被告思想发生变化,不再治疗,反而无故对我进行打骂。2004-2005年我得了妇科病,被告不仅不给我看病,还把我借来看病的钱藏起来。另外被告掌握家里的收入,对我及父亲不管不问,根本不尽一个上门女婿的责任。无奈,2006年11月份我起诉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并写下保证书,我才撤回起诉。但是我撤诉后,被告仍我行我素,没有丝毫悔改之心,这两年,我为了看病一直租住在灵宝市区,被告也从没有问过,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破裂。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有的房屋4间、拖拉机1台、摩托车1辆,并由被告负担共同债务40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纯属虚构。我们不生育主要原因是因为原告血热坐不住胎,并不是我的原因;2004年我得知原告在灵宝看病,就借钱给她送去,到医院后听医生、护士说有一个男人一直陪着原告,我听后很气愤就回家啦,并不是我不管她,2005年我也没有将原告借来的看病钱藏起来,相反我还发现原告为别的男人做的一包袱布鞋;由于我是上门女婿,婚后家里一切经济大权都有原告掌握,2004年原告离家时将家里的x多元收入全部带走,留下我既要下地干活,还要伺候年老多病的老丈人,家庭重担全部落在我一个人身上,另外原告作风败坏,经常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现原告提出离婚给我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因原告移情别恋,经常在外与他人同居,如离婚,老人的晚年生活及看病开支将无人照管,故原告必须支付其生身父亲赡养费x元,并偿还为了寻找她及其它所欠外债x元,四间房屋是我出资所建,拖拉机、摩托车是我借钱所买,理应全部归我所有。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以此证实双方身份关系、结婚时间等事实;2、孕检单1份。以此证实其未怀孕;3、(2006)灵民一初字第X号裁定书1份、被告书写的保证书1份,以此证实2006年其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等事实;4、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8份,以此证实其患有妇科病等事实。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原告父亲五定牢出庭证言1份,以此证实被告一直照料其生活、房屋系婚前双方所建等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3等X组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第X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患有妇科病系其离家后有作风问题,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无异议。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1、2、3等X组证据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基本上能够从不同方面反映本案的案件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将结合案情予以综合认定,原告提交的第X组证据,与本案案件事实无内在关联,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诉辩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相识,1999年10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11月份左右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2007年元月17日原告撤回起诉。后因故原告经常离家在外,被告和原告父亲在家一起生活。

审理中,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仍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9年结婚至今已10年有余,双方已经建立一定的感情,在婚后的生活中虽发生一些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国章

人民陪审员张水平

人民陪审员王国强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本判决使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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