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区XX巷X号。

委托代理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路X号。

负责人X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区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XXXX湖南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俊系XXX女儿。

2010年12月30日,XXX受XXXX湖南公司业务员傅超群的邀请,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回报新老客户年底感恩会”活动。会上,该公司聘请的理财专家宣传其产品“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险种的好处。傅超群也将该产品推荐给XXX。2010年12月31日,XXX在个人保险投保单上签名,购买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单共四页,其中包含通过银行交纳保险费的转账授权,2011年1月4日,XXXX湖南公司收到XXX以转账方式支付的保险费4万元。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申某、批注、健康申某书等共同构成。2011(笔误为2010)年1月1日,XXX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上签字。2011年1月14日,XXX收到XXXX湖南公司签字盖章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发票、投保单副本、保险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包含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等。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十四条关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某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公司自接到解除合同申某书时终止。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某书起三十日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某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利益条款第十一条也对投保人解除合同进行了相同的约定。保险条款还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金、责任免除、红利分配、受益人、保险金的申某与给付等进行了约定。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还有关于犹豫期及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需慎重的提示。1月17日,XXXX湖南公司客服人员电话回访XXX,告诉XXX关于10天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XXX对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实际为XXX代签)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之后,XXX又向业务员咨询了关于现金价值的相关内容。后XXX放弃了10天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权利。至此,以XXX为投保人、XX俊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生效,该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满期保险合同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另保险公司每年根据上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有红利分配,则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

2011年3月,XX俊表示不认可父亲XXX与XXXX湖南公司签订的保单号为X-X-X-(略)-7的保险合同,XXX遂提出退保,XXXX湖南公司同意退保,但只能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而XXX认为应退还全部保费4万元。同年6月8日,XXX委托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向XXXX湖南公司发出律师函,律师函认为XXXX湖南公司未经XXX授权,且XXX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将XXX存折上的4万元转账,同时保险公司虚假宣传,隐瞒合同重要条款的真实意思,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要求XXXX湖南公司妥善处理退保事宜。XXXX湖南公司未予答复,XXX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XXX与XXXX湖南公司签订的X-X-X-(略)-7的《保险合同》无效;请求XXXX湖南公司退还XXX已付的保险金4万元,并赔偿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月3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

原审法院认为:分红型保险,属于理财类保险产品,购买分红保险的人在获得身故保障和生存金返还的同时,还可以以红利的方式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XXX在听取理财专家介绍,并再三咨询相关业务员后,购买了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XXX在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等上面签字,并提供身份证、银行存折等资料,经XXXX湖南公司审核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XXX支付了保险费,且XXX在收到保险合同后,未提出异议。之后,XXX在充分了解现金价值、犹豫期满解除合同的风险后,放弃了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权利。综上,XXXX湖南公司就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履行了如实告知和说明的义务,XXX关于XXXX湖南公司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另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签名均为XXX本人所签,被保险人XX俊的签名为XXX代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保险人XX俊虽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且事后又表示不同意购买该保险,但该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属理财类保险产品,不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本人是否签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XXX与XX俊为父女关系,XXX对XX俊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XXX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险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X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0元,由XXX负担。

XX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4万元不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也没有授权许可XXXX湖南公司划扣,是XXXX湖南公司非法调取XXX的个人隐私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从账户中非法转账的。XXXX湖南公司客服人员电话回访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原审判决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判决。原审判决裁决理由不仅牵强附会,而且自相矛盾,更是违反法律规定,未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刻意偏袒XXXX湖南公司,明显不公。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确认XXX与XXXX湖南公司签订的X-X-X-(略)-7的《保险合同》无效,XXXX湖南公司返还XXX已付的保险金4万元并赔偿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月3日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转账授权上声明:本授权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账户所有人应为投保人本人,若确因需要使用非投保人账户交纳保费时,请账户所有人填写如下项目并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分红型保险,属于理财类保险产品,购买分红保险的人在获得身故保障和生存金返还的同时,还可以以红利的方式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XXX在了解清楚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后,购买了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XXX分别在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等上面签字,并代被保险人XX俊签字,XXX向XXXX湖南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存折等资料,向XXXX湖南公司提出保险要求,经XXXX湖南公司审核同意承保,XXXX湖南公司向XXX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XXX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向XXXX湖南公司支付了保险费4万元,事后未提出异议,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犹豫期满也未请求解除合同,放弃了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本案中被保险人XX俊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事后又表示不同意购买该保险,但该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属理财类保险产品,不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本人是否签名,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时XXX与XX俊为父女关系,XXX对XX俊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XXX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险金并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案发生在2011年1月,依法应当适用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原审判决引用法律有误,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在修订后的法律中并未删除,因原审判决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880元,由上诉人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