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泰港务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翔,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家迁,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柏禾金属矿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金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鸿,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泰港务分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柏禾金属矿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金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及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泰港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中柏禾金属矿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金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63.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481.59元,由原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泰港务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钱旭
书记员林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