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又名高某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民合村X组,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民合村X组。
负责人闫某某,(略)组长。
委托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小东,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2⑷噶馨硎死嬖吒懈怯咧凰姹鞲参邪质佳袂苏中澜斓掳κ翊厦搴翊槎┳迮寮镁榧罩媸忠浞琅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X村民,至2010年2月份,被告给付其村民每人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款x元,而未给原告分配。原告为维权只能诉至法院:1,请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x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民合村X组于201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高某某土地补偿款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即107.5元,由原告高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永献m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