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甲,女,汉族。
被执行人宋某乙,男,汉族,学生。
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某甲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继续人宋某甲虎位于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高韩村X组的座北面南三间平房中从西向东第一间平房归宋某乙所有,其余归宋某甲所有,宋某乙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某甲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某甲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执行费25元由宋某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