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又名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3年8月3日因盗窃犯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汝南县X路段家属院,撬门入室进入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于2010年11月8日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其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2003)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以后因吸食毒品在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如实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上述盗窃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林森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海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