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富康阳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化县X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罗奖,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陈文彬,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安化富康阳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阳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康阳飞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周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康阳飞公司撤回上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化富康阳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上诉人安化富康阳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代理审判员彭青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