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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化富康阳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富康阳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化县X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罗奖,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陈文彬,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安化富康阳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阳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康阳飞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周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康阳飞公司撤回上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化富康阳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上诉人安化富康阳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代理审判员彭青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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