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文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6年11月3日在株洲县X乡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后因被告经常喝酒误事对家庭没有责任感,特别是近几年被告酗酒的行为不能自控,双方经常为此扯皮吵架。原告在2010年6月2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之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2、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李某辩称:1、同意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李某于199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1996年11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李某洁,现年十周岁,系小学学生。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原告文某甲曾于2010年6月2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之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原、被告仍长期分居生活。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李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洁由原告文某甲负责抚养,由被告李某每月承担小孩的抚养费300元;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文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婧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