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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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54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米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男。

委托代理人廖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某诉被告廖某婚姻无效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兵凡于2012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刘国良担任记录。原告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没有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原告的母亲是被告的亲姑妈,被告的父亲是原告的亲舅舅,原、被告均系再婚。2010年6月,原告的父亲去世,被告去给姑父送葬,大人们都认为原告与被告都是离婚的,亲上加亲就一起过生活,原、被告也就同意了。原、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感情尚可。2011年5月3日原告凑足10万元买了一台北京现代小车交给被告驾驶,买车后,被告本性显露,对原告不再如前关心。原告在广东打工,与被告聚少离多,后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悔改,被告竟以要出钱要挟原告,原告痛不欲生。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2,判决湘x北京现代牌小车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原告的母亲是被告的姑妈,被告的父亲是原告的舅舅,原、被告均系再婚。2010年6月,原告的父亲去世,被告去给姑父送葬,亲戚们都认为原告与被告都是离婚的,亲上加亲一起过生活更好,原、被告也就同意了。原、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感情尚可。2011年5月3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北京现代小车湘x,该车现由被告驾驶。由于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原、被告感情出现裂痕。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以及系列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纠纷问题,本院已作出(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542-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被告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至于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米某与被告廖某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湘x北京现代轿车归被告廖某所有,被告廖某自愿支付车辆分割款40000元给原告米某,此款限2012年6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湘x轿车的过户手续费由被告廖某自己负担,原告米某在办理过户手续中有协助义务;

二,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兵凡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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