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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曹某、谌某甲、原审被告谌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周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谌某甲,男,53岁。

原审被告谌某乙,男,42岁。

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曹某、谌某甲、原审被告谌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贺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贺某与曹某达成由贺某支付5000元,曹某不再就安化县人民法院(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6900元债权向贺某、谌某甲、谌某乙主张权利,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的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履行。上诉人贺某于2012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贺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贺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黄柯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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