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湘乡市X镇政府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系刘某芝之父,住(略)。
上诉人彭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某某以考虑到刘某甲的工作条件和经济状况,从有利于婚生小孩彭某轩的成长为由,于2010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