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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4年9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某,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x面包车,沿卫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战备大桥处时,与相对方向高XX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高XX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酒后陈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赵XX的豫x面包车,与于XX一起到辉县办事,当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沿卫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战备大桥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靠公路右侧行驶的高XX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高XX摔下大桥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和于XX商量后,由于XX打电话报警,等候交警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高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赵XX于2010年3月5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车主赵XX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2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其辩护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焦作市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2、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293-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履行到底。3、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1994)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1994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4、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高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本案的肇事现场。6、尸体检验记录,证实被害人高XX系因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7、证人于XX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在陈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的副驾驶上乘坐,走到战备大桥时面包车与一个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和陈某某商量后,由其打电话报警。8、证人赵XX证言,证实陈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是自己的,该车有行驶证和保险,车是于XX借走的,由陈某某驾驶,和于XX一起去辉县办事。9、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供述了事发当晚,其在家吃饭并喝了点儿酒,这时于XX来找他说想让他驾驶其借来的面包车去辉县办点儿事,当他驾车行驶到到战备大桥处时,由于超车和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其在事故发生后和于路邦商量后让于路邦报警,并且让于XX在现场等候交警,自己害怕挨打,沿卫柿线向西走了,后被交警在现场附近找到,将其带到交警大队。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请求他人打电话报警,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高XX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某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0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高世阳

审判员孙居芳

人民陪审员杨海芸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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