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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某海,鹤壁市X区司法局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芳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海,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农历腊月初十举行典礼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子王某东,现已结婚,养女王某娟,现年14周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王某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其与被告王某的事实婚姻关系;2、养女王某娟由其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70元;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八间(其中主房五间、陪房三间)。

被告王某辩称:1、其与原告黄某系经合法登记结婚的,并非事实婚姻,女儿王某娟是1998年抱养的;2、原告黄某称其经常殴打她不属实,双方共同生活20多年,感情深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月7日在淇滨区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东,现已成家,1998年抱养一女王某娟,现年14岁。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共同生活了20多年,婚后感情尚可,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倘若双方相互理解和包容,注重感情培养,夫妻感情和好有望。原告黄某以经常遭受被告王某打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对原告黄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黄某要求抚养女儿王某娟及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须以原、被告双方离婚为前提,故本院亦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芳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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