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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无业。2011年8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杨xx到长安区韦曲新天地商业步行街,先后进到张x经营的“新1系”睡衣店和刘某经营的“芳韵美妆”化妆品店,谎称自己是旁边美容院的老板,以要买化妆品和睡衣为由骗得张x、刘某的信任。随后杨xx让张x拭一套睡衣,给其拍照,因张x未戴首饰,杨xx就让刘某将金项链、金手链借给张x佩戴,又让张x到店外照相。照完相后,杨xx让张x取下项链,假装打电话逃离现场。销赃后,赃款已挥霍。经估价,金手链价值为1879元、金项链价值2149元。

2.2011年8月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杨xx到长安区X街,到李xx经营的“晶艺坊”窗帘店和种xx经营的“博爱家纺”床上用品店,自称是地下室“阳光家具城”买创维家具的,以要买窗帘和床上用品为由骗的二人信任,骗走种xx现金1000余元,李xx现金100元及布窗帘一套。经估价,窗帘价值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李xx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李xx领走被骗窗帘的领条;被告人杨xx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杨xx在侦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起至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郝海荣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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