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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龚某某诉韦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

原告龚某某,男。

被告韦某某,男。

被告胡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龚某某与被告韦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燕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龚某某,被告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龚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7年3月被告韦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之后被告韦某某归还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

被告韦某某辩称,借款属实,钱是其一人所借,故由其一人归还,愿意每月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至10,000元直至还清。

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被告韦某某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2007年3月,被告韦某某因做生意需资金,通过朋友介绍向两原告借款25万元,之后归还5万元,并于2007年11月立下协议书确认其向原告借款20万元。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韦某某向原告借款,现原告向其催讨,其无故不还显属不当,理应立即归还。另外,根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20万元之借款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韦某某、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龚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韦某某、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黄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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