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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2011年9月6日转为监视居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本村村民蒋××因排水沟发生矛盾,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蒋某某用木棍将蒋××头部打伤,蒋××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蒋某×、孟某、蒋某×等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住院病历、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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