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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夏芒公路火店乡X街X路口西侧发生交通事故。经对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3.75mg/x,为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洪某、陈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虞城县公安局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冉伟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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