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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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丙,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7日15时许,夏邑县三中学生丁xx、吴某二人在夏邑县城老华联蓝希网吧楼下,被张某乙等人叫到附近的一个胡同里,张某乙用皮带抽打丁xx,用脚跺吴某,随后张某乙把二人叫到一个偏僻的地方,以不掏钱就打死你们向威胁,丁xx掏出100元,吴某掏出2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乙让郭xx分别给二人10元钱作路费。随后被告人张某乙纠集郭xx、邵xx、秦xx、孙某到夏邑县三中门外,五人把三中学生薛玉见拉到学校门东旁的一个胡同里,张某乙问:“有钱吗”薛说没有。张某乙说给我打,几个人围住薛乱打。张某乙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向威胁并说不给钱就砸死你,薛害怕就掏出70元给了张某乙。

2011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乙伙同秦xx、孙某趁北镇二中学生放学后,由孙某在学校门外将学生谢某丁、卢某戊、卢某庚、卢某辛叫到学校对面的屋后边,张某乙让4名学生把钱掏出来放在地上,威胁说:“要是敢留一分,我就打死你们。”谢某丁掏出11元,卢某戊、卢某辛各掏出50元,卢xx掏出80元,分别放在地上。张某乙让孙某搜身,孙某在谢某丁身上搜出50元,张某乙很生气,朝谢某丁身上跺了两脚。张某乙拿起地上的钱交给了秦xx。张某乙随后让4人发誓不往外说,张某乙见卢xx发的誓不好,就打了二人,并让卢xx跪在地上重新发誓,直到张某乙满意为止。因怕4人说出此事,秦xx分别给了谢某丁、卢某戊、卢某辛10元的生活费,给卢某庚34元(实际索要4名学生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书某、物证;2、证人郭xx、邵xx、秦xx、孙某、孙某x、刘xx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在校学生,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学生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某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乙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某控的内容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2011年10月我和郭xx、秦xx、邵某、孙某在夏邑县华联蓝希网吧附近向一个年轻人要钱,他说没有,我们就打他,这个年轻人就掏出120多元的零钱。我拿过钱后,退给了这个年轻人100元,让他吃饭。随后,郭xx提出去三中,三中住校的人多,好抢钱。我们五个就去了。在三中门外我们遇见一个学生,秦xx过去拉住这名学生,我们五人上去就打,打完之后,我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向这个学生要钱,并说不给钱就砸死你。这个学生掏出70元钱,我们就走了。10月8日上午我和秦xx到了北镇二中门口,等到中午放学,我看到孙某从学校领出四、五个学生,我让孙某把这几个学生领到小卖部后边。我叫这几个人把钱掏出来,他们把钱放在地上,然后我让秦xx和孙某搜身,在一个学生身上搜出50元钱,我很生气,就朝这个学生胸口跺了两脚。我将钱从地上捡起来,有一百多元钱,我就交给秦xx了。我怕他们说出去,就叫他们发誓,有两个学生发的不好,我就扇了其中一个人一耳光,朝另一个跺了两脚并叫他跪在地上发誓,直到我满意为止。

2、被害人吴某陈述。2011年10月7日15时左右,我和丁xx走到夏邑县老华联蓝希网吧楼下时,被三名不认识的男子拦住,先后把我们叫走,我到胡同后,看见有六、七个年轻人,其中一个年轻人叫郭xx。当时丁xx已经被打过了,在墙根站着,旁边还蹲着一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子,他起来用身上的皮带抽打丁xx,然后跺我两脚,他又把我和丁xx叫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叫我们把身上的钱掏出来,不掏就打死我们。我给了20元,丁xx给了100元。这名男子把钱装兜里,然后把郭xx叫过来,让郭xx给了我们20元作路费,还威胁我们不让报警。

3、被害人丁xx陈述。其陈述内容与吴某陈述基本一致。证明了他和丁xx被强行索要120元后退回20元的事实经过。

4、被害人谢某丁陈述。2011年10月8日上午8点,我走到学校门口被孙某x还有八年级的两个人喊住了,他们把我叫到学校对面的屋子后边。我到屋后看见还有两个年轻人站着,其中一人个子高点、年龄稍大的站起来问我有钱吗,过一会,孙某x把卢某戊、卢某见、卢某辛叫过来。他们威胁我们让拿,我们四个就开始掏钱,我掏出来11元钱放在地上。高个子和“老二”开始搜身,老二从我身上搜出来50块钱,高个子就跺了我一脚。他们让我们发誓不许往外说,他们觉得卢某辛发的誓不好,就打他,卢某辛跪在地上重新发誓。最后他们还给我10元钱。

5、被害人卢某戊、卢某庚、卢某辛陈述。其陈述内容与被害人谢某己陈述基本一致。均证明了被强拿硬要现金和被打的事实经过。

6、证人郭xx的证言。2011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我在老华联二楼的蓝希网吧看见以前骂我的那个同学,他给我道歉,我跺了他一脚,我俩就和好了。张某乙把这个同学叫到美食城的胡同里,张某乙用脚跺、皮带抽。后张某乙又让邵xx叫的秦xx、孙某等七八个人,我听见打人的声音。过一会,张某乙让我给挨打的两人每人10元车费,然后我们就去网吧上网了。后来张某乙又叫我们去胡同,我看见一个被叫过来的年轻人,张某乙叫我们打,我们就打,他给张某乙一些钱。张某乙又让我们去网吧叫一个学生,张某乙叫我们打了这个学生,这个学生把身上的钱给了张某乙,我给了这两个挨打的学生20元车费,张某乙分给我50元。这时,秦xx提出去夏邑三中打一人,因没有找到人,在路上碰见打我弟弟的学生,张某乙说打,张某乙、孙某、邵xx、秦xx把这个学生拉到胡同里,一会张某乙让我给这个被打的学生20元车费。后我们就去吃饭、上网了。

7、证人邵xx的证言。2011年10月7日下午3点多钟,我和张某乙、郭xx、秦xx等人在蓝希网吧上网。我们下楼后,张某乙让我去楼上叫我同学吴某,他说有点小事,停会,张某乙让吴某走了。后张某乙拦住一个上网的学生,掐住那人的脖子好像在打架,那人没敢还手。我当时不在现场不知道怎么回事。除了那个学生,张某乙还拦住其他两个上网的人。下午四点多,张某乙喊我吃饭,我当时不知道他们抢学生的钱,后来听说了。

8、证人秦xx的证言。2011年10月7日下午,张某乙叫我和郭xx、邵xx、孙某还有四、五个人到夏邑三中去弄点钱花。张某乙先让邵xx叫了两、三个学生到三中后边的树林,我们其他人在旁边站着,张某乙向那两个学生要钱,那两个人看我们人多就给了100元,张某乙又退回一点。我们打了那个学生就叫他走了。后来我和张某乙碰见我同学薛玉建,当时我向他借钱他不借给我,我说你不借就打死你。张某乙就打了薛玉建,薛玉建给了张某乙70元。10月8日中午放学,张某乙叫孙某去学校叫几个学生,过了一会儿,孙某叫来一个学生,张某乙威胁那个学生,他嫌钱少,又让孙某叫来三个学生,张某乙让他们把钱放在地上。后张某乙让我去搜身,我从一个学生搜出来50元,张某乙就打了这个学生。张某乙还叫他们跪在地上发誓不向外说这件事,张某乙嫌他们其中两个人发的誓不好,还打了他们。这次共要200多元钱,后怕他们说出去,又给每人一点吃饭钱。

9、证人孙某、孙某x的证言。均证实了2011年10月8日与张某乙一起问四个学生要钱并殴打他们的事实经过。

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乙于2011年10月7日参与了作案。

11、夏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1年11月17日扣押被告人张某乙现金180元已大部分退还被害人。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孙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秦xx出生于X年X月X日,邵xx出生于X年X月X日,郭xx出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在校学生,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学生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在两天内连续三次作案,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姬凤云

审判员孙某君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某员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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