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现在攸县网岭监狱服刑。
原告晏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以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晏某诉称:原告晏某与被告陈某于2005年2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某,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某宇。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被告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10月,被告陈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刑,现在攸县网岭监狱服刑。被告陈某于2011年3月份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晏某因小孩尚小,未予同意。2012年2月15日,原告晏某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子女陈某、陈某宇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晏某不承担抚养费;被告陈某欠株洲县X村信用社人民币3万元、欠晏某田、张建平3万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被告陈某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口头辩称:对原告晏某的起诉请求,被告陈某无异议,原告晏某坚决要求离婚,被告陈某也同意。原告晏某的部分起诉事实和理由不属实,被判刑是事实,有“第三者”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晏某与被告陈某于2005年2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某,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某宇。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5月27日,被告陈某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现在攸县网岭监狱服刑。2012年2月15日,原告晏某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经询,被告陈某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晏某与被告陈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陈某、陈某宇在被告陈某刑满释放前由原告晏某抚养,原告晏某不要求被告陈某负担抚养费;被告陈某刑满释放后,婚生子女陈某、陈某宇都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晏某不承担抚养费,但原告晏某享有探视权。
三、所有债务全部由被告陈某负责偿还(包括欠株洲县湾塘信用社的贷款及晏某田、张建平的借款);
四、原告晏某留在被告陈某家的所有陪嫁物品及夫妻共同财产,除女方带走电动车(一辆)外都归被告陈某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晏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以红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