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友邦基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市普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大友大科技有限公司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普仁医院副院长,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市普仁医院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某某于200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普仁医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刘某某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