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7。
被告倪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7。
案由:离婚纠纷
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与被告倪某于1999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倪某某,现年十周岁;婚生一女倪某某,现年六周岁。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倪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倪某某由被告倪某抚养;婚生女倪某某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倪某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份起每月给付其女倪某某子女抚养费二百六十元。
三、外债:欠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社兰河峪信用社贷款三千元,由被告倪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收取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倪某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义
人民陪审员边久和
人民陪审员郝朝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