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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略)。

被告李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浦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后于2005年12月13日在本溪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对婚后共同财产中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巷9#-2-601,房权证私字第x(11-63)号楼房一处没有进行分割,现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此房屋归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巷9#-2-601,房权证私字第x(11-63)号楼房一处,面积75.51平方米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浦丽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朴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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