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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汽车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安亭。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国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孙国瑛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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