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中心。
原告某某局。
被告邓某。
被告罗某。
被告李某。
原告某某中心、某某局与邓某、罗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中心、原告某某局于2011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中心、原告某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中心、原告某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某某中心、原告某某局负担。
审判员肖XX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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