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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中心、某某局与邓某、罗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中心。

原告某某局。

被告邓某。

被告罗某。

被告李某。

原告某某中心、某某局与邓某、罗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中心、原告某某局于2011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中心、原告某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中心、原告某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某某中心、原告某某局负担。

审判员肖XX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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