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男,19xx年x月x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肖XX至本市X路,采用爬墙钻窗的方法进入,分别窃得被害人沈xx家中现金人民币750元,被害人胡xx家中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及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肖XX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沈xx、胡xx的陈述笔录;证人郁xx的证言笔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09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莉
书记员王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