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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诉上海XX展示展览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X镇XX村X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公路X弄X号。

被告上海XX展示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XX宅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X,女,该公司职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沈XX诉称,原告于2008年9月5日进入被告处担任驾驶员工作,每月工资人民币2200元。双方于2009年5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于2010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因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被告未支付原告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x元,支付2008年10月5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x.7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10月5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x.70元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上海XX展示展览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支付原告沈x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元(执毕)。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沈XX自愿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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