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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卜杜热合曼.麦麦提、阿迪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卜杜热合曼•麦麦提,男,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1年1月24日因盗窃被本院判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病于2012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西艾力•热扎克,男,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病于2012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骨龄鉴定24岁),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怀孕于2012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西艾力•热扎克、阿卜杜热合曼•麦麦提、古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利云、被告人阿卜杜热合曼•麦麦提、西艾力•热扎克、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6日30时许,被告人阿卜杜热合曼•麦麦提、西艾力•热扎克、古某经预谋后,在本市火车站敦睦路锦荣商贸城附近105路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王**挤乘公交车不备之机,由被告人西艾力•热扎克、古某望风,被告人阿卜杜热合曼•麦麦提将被害人王**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HTC牌手机(经估价价值1840元)盗走,三人携赃逃跑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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