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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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12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阴历10月份,被告人刘某以给滑县X村民张某×的弟弟张2×和陈某的儿子郭某介绍对象为名,骗取张某×人民币2000元,骗取陈某人民币3000元。2010年被告人刘某的前任丈夫张某×先后将其中的人民币2000元退还张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000元退还陈某。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某陈某;证人张某×、郭某证言;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2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彩

审判员李红伟

审判员王献波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崔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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