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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XX与被告株洲市XXXX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马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长沙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长沙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罗旷,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株洲市XXXX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

法定代理人张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株洲市XXXX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元,免交10元。

审判员舒家良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宁险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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