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马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长沙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长沙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罗旷,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株洲市XXXX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
法定代理人张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株洲市XXXX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元,免交10元。
审判员舒家良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宁险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