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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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丙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23日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8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桂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桂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刑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桂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小桂、唐文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珊文担任记录。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卫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何某乙、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13日下午3时,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丙与何某旋(已判刑)等人一起在“一帆风顺酒店”吃完喜酒后,到位于城关镇X路的“诚功宾馆”开房(X房间)休息。何某旋把房间电脑的声音开得很大,宾馆服务员高某见303房的声音太大,影响了旁边房间客人的休息,便要何某旋把声音开小一点,何某旋嫌高某讲了他,两人发生争吵,何某旋便动手朝高某身上拳打脚踢,这时房间里的何某乙、陈某丙、何某甲等人也上前动手殴打高某,高某当时便被打倒在地,何某旋被起来的民警当场抓获,其他人逃走。经鉴定,被害人高某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乙、陈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地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丙的供述,同案犯何某旋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陈某,证人何某丁、何某英、朱某、欧阳某环、袁某证言,高某的病历记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丙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甲辩称,事发当日他只是在现场,但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高某。

被告人何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3日下午3时,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丙与何某旋(已判刑)等人一起在“一帆风顺酒店”吃完喜酒后,到位于城关镇X路的“诚功宾馆”开房(X房间)休息。何某旋把房间电脑的声音开得很大,宾馆服务员高某见303房的声音太大,影响了旁边房间客人的休息,便要何某旋把声音开小一点,何某旋嫌高某讲了他,两人发生争吵,何某旋便动手朝高某身上拳打脚踢,这时房间里的何某乙、陈某丙、何某甲等人也上前动手殴打高某,高某当时便被打倒在地,何某旋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其他人逃走。经鉴定,被害人高某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乙、陈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地供述了犯罪事实。另在庭审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向本院书面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证实,今天中午其朋友彭建军因结婚在一帆风顺酒店做喜酒。喝完喜酒下午三点钟左右,其和陈某丙、何某乙、何某丁、陈某戊等人到了诚功宾馆,用何某乙的身份证开了间房(303)休息。过了一会,彭某兵也来到了X房间,其和陈某丙在床上休息,何某旋在上网听歌,把声音开得很大。不一会儿,诚功宾馆的一个带眼镜的男服务员到X房间来讲要他们把声音开小点,不要影响其他人休息。何某旋就和服务员吵了起来,何某旋、彭小兵、何某乙先动手打男服务员。他们先是在房间打,后来把服务员打到走廊上,其和彭某忠、陈某戊见状也冲了上去。看见男服务员已经被打倒在地,其就没有打人了。他们站在走廊上看彭某兵打人,一个女服务员上来说你们打死人了,他们害怕就下楼离开了。

2、被告人何某乙的供述证实,今天中午其朋友彭建军因结婚在一帆风顺酒店做喜酒,期间其喝了很多酒。下午三点钟左右,其和何某丁、陈某丙、陈某戊,何某旋、何某甲五人就用其的身份证开了间房(303)休息。过了一会,彭小兵也到了X房间,其和何某甲、陈某戊在床上休息,何某旋在上网听歌。不一会儿,诚功宾馆的一个男服务员到X房间来讲要把声音开小点,何某旋就和该服务员吵了起来,何某旋和彭小兵动手打这个男服务员,其、何某甲、陈某丙也上前打了该男服务员,其打了该男服务员的胸部。该男服务员被其七人打倒在地。后来来了几个女服务员,被告人何某乙怕出事下楼离开了。

其是因2010年12月13日在诚功宾馆寻衅滋事一事,来投案自首的。

3、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证实,今天中午其朋友彭某军因结婚在一帆风顺酒店做喜酒,期间其喝了很多酒。下午三点钟左右,其和何某丁、何某乙、陈某戊,何某旋、何某甲五人就用何某乙的身份证开了间房(303)休息。过了一会,彭小兵也来了X房间。其在床上休息,何某旋在上网听歌。不一会,诚功宾馆的一个男青年到其七人的房间来讲把声音开小点,何某旋就和该男服务员吵了起来,后来其听见走廊上有打架的声音,其看见何某旋和彭小兵、何某甲、何某乙在动手打男服务员,其也上前打了男服务员,其打了该男服务员的胸部。男服务员被打倒在地。后来来了几个女服务员,其七人怕出事便下楼离开了。下楼后,其和女服务员也对打了一下。

其是因2010年12月13日在诚功宾馆寻衅滋事一事,来投案自首的。

4、同案犯何某旋的供述证实,今天中午其朋友彭某军因结婚在一帆风顺酒店做喜酒,期间其喝了很多酒。下午三点钟左右,其和何某成两人各骑一辆摩托车到了诚功宾馆,随后何某乙、何某忠和一个年青男子(不知道名字)三人也到了,其五人就用何某乙的身份证开了间房(303)休息。过了一会,新郎彭某军和彭某兵两人也来了X房间,该二人在床上休息,其在上网听歌,因为其喝了很多酒比较兴奋就把声音开得很大。不一会,诚功宾馆的一个男服务员到房间来讲要把声音开小点,其讲出钱开房,现在又是白天,要该男服务员不要pU嗦。该服务员讲把旁边房间的顾客都吵走了,要其七人赔偿损失。其就和该服务员吵了起来,并动手朝该服务员身上拳打脚踢,该服务员也动手朝其鼻子打了一拳。这时,房间里有几个人(当时其喝醉了,不知道是谁)上来一起帮其打男服务员。之后其七人就下楼离开了。其走在最后面,公安干警把其带到派出所来了。

5、被害人高某陈某证实,诚功宾馆是其舅舅欧阳某开的,那几天其在那里玩,12月13日下午3点多钟,X房间的顾客把电脑声音开的很大,其就上去要他们把声音开小点,他们就讲他们开房出了钱,不要其管,坐在电脑前那个穿黑色夹克衣的年轻人很凶并讲“你再讲就打死你”,其就讲“你打死,你也跑不了”。然后,那个人就冲上来打其,用拳头给其头部打了几拳,X房间里的其他人也冲上来打其,其就蹲到地上用手抱着头,然后其就感觉到他们用脚在踢其头部,不一会,其就昏过去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第二天下午清醒过来。主要伤在头部,并感到头部很痛,说话很吃力。

6、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某甲用拳头打了其的头部。

7、证人何某丁的陈某证实,2010年12月13日其表哥彭某军结婚,中午其多人在一帆风顺酒店喝酒。之后其、何某乙、何某旋、陈某丙、三胜(与何某丁是一个村的人,真实姓名不知道)到桂阳诚功宾馆开了303电脑房,是用何某乙的身份证开的房。到房间后,何某旋在房间用QQ联系了一名男青年,过了一会,这名男青年(我不认识)便来到了房间,这时何某旋用电脑在放歌并且把声音放的很大。宾馆一个戴眼镜的男服务员便来到房间说音响的声音太大了,影响了旁边的客人。何某旋听后也没有理该服务员,这名服务员便把房间的电断掉了,何某旋便冲到房间门口去骂这名男服务员,两人便吵了起来。当时其在房间里面没听清楚,后来何某旋和服务员在房间外面打了起来,陈某丙、何某乙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见状,也冲出了房间帮何某旋一起打那名服务员。其冲出房间后见男服务员倒在地上,何某旋、何某乙、陈某丙、何某甲和一名青年男子围着这名男服务员拳打脚踢,其想今天是其表哥彭建军结婚,不想把事情弄大,就劝他们不要打了。宾馆的一个女服务员便打电话报警,随后五人就准备离开诚功宾馆。这名女服务员拿了把扫把来打其五人,陈某丙躲闪不及被扫把打伤了右手,其和陈某丙、三胜、何某乙四个人便从宾馆出来到一帆风顺酒店的人行道上。其看见服务员倒在地上,不清楚服务员的伤势情况。

参与打架的有何某旋、陈某丙、何某乙、三胜和一名其不认识的男青年。

8、证人何某英的陈某证实,今天中午村里的彭某军在一帆风顺做结婚酒,喝完酒在约中午14时30分左右,其哥哥何某旋讲在诚功宾馆303开了房,叫其和彭某军过去,于是他们便租摩托车到了诚功宾馆303房。当时其哥哥何某旋、何某乙、何某成、何某甲、陈某戊在房间里。其哥哥因为喝了很多酒,把电脑声音开得很大在听歌,其他人则在床上休息,期间有女服务员来房间要把声音关小点,彭某军就把声音关小了。之后,其和彭某军便走了,出门时,正好到彭某兵来303房玩。其和彭某军在其朋友家大概坐了4、5分钟,其接到何某成的电话讲何某成等人在诚功宾馆打架了。又过了10多分钟,其和彭某军还有其的两个朋友一起四人赶到诚功宾馆,宾馆的人告诉其,其哥哥因为打架的事被带到派出所了,随后其一个人到派出所了解情况。

9、证人朱某的陈某证实,今天下午两点五十左右有五个人来诚功宾馆开房,其当时在总台值班,然后其就给该五人开了303房。该五人上楼后在房间里开了电脑听歌,把声音开到很大,并且把房门打开着。旁边住房的顾客就来总台投诉,其就上去要他们把声音开小点,但该几人不肯,还讲,他们出钱开房听歌其管不着。其当时就下来了。三点三十分左右,高某就上去了,也是要该几人把声音开小点,其在监控上看到这些人在三楼走廊上对高某拳打脚踢,其就跑上去,看到高某被打倒在地,鼻子在出血,这些人打了人就下楼了,要骑摩托车走,其也跟着下来,拖住摩托车不准这些人走,其中两个年龄大点的就给其头部及腰部各打了一拳,骑着一台摩托车走了,这时派出所的就来了,并把其中一个男子抓住了。

开房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叫何某乙,身份证号码是(略)X。

其是被何某乙和另外一个跟何某乙年龄差不多的人打的,现在腰有点痛。

当时高某好像昏过去了,叫了几声才叫醒,后来120的救护车把高某接走了。

10、朱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何某甲是在宾馆用拳头打高某头部。

11、证人欧阳某环的陈某证实,今天下午15时43分,其到诚功宾馆去上班,刚在服务台前坐下,就看见监控显示器显示三楼的人行道上有几个男青年抓住其外甥高某的头往墙上在磕,高某被磕倒在地上。见状,其喊上服务员小朱某起跑上三楼,到了三楼,看见那几个男青年围着高某朝高某头部乱踩,其和小朱某力将那几人拉开后,看见高某的眼睛、鼻子在流血。这些人看见其二人上去后,便往楼下走,其和小朱某上跟着下楼。在一楼大厅,小朱某住其中一个男青年不准他走,这个人又动手打了小朱。其返回三楼,看见高某仰面倒在人行道上,脸上红肿,鼻眼出血。

那几个男青年酒后到诚功宾馆开了三楼X房,并将房内电脑声音开得很大,影响了其他客人。高某到他们房间去劝那些人把音响关小一点,他们不听还动手把高某打伤了。

12、欧阳某环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何某甲用拳头打了高某的头部。

13、证人袁某陈某证实,2010年12月14日下午4点钟的样子,其在桂阳人民医院CT室上班。在外科六楼住院的一名病人(高某)来CT室照片,给他照了头部CT,显示高某头部右顶骨线性骨折伴对侧颞叶脑挫伤小血肿形成。

14、证人陈某戊的陈某证实,其听村里的人说何某旋、何某乙、彭某兵、何某甲、陈某丙都动手打了人。

15、桂阳县人民医院病历、CT诊断报告证实,高某头部右顶骨线性骨折伴对侧颞叶脑挫伤小血肿形成。

16、户籍证明,证明何某甲、陈某丙、何某乙的身份情况。

17、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何某旋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证明犯罪嫌疑人何某甲曾因抢夺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桂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满释放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

18、抓获经过,到案说明。郴州铁路车站派出所证明2011年8月8日在郴州火车站将网上在逃人员何某甲抓获。

桂阳城北派出所证明2011年8月15日何某乙、陈某丙到所里投案自首。

19、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诚功宾馆情况和被害人高某受伤照片。

2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高某被钝器击伤头部致右顶骨线性骨折伴对侧颞叶脑挫伤并颅内血肿属实。高某头部损伤已经构成轻伤。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陈某丙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甲辩称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高某,经查,因同案犯何某乙、陈某丙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陈某,证人何某丁、欧阳六环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动手殴打了被害人高某,因此被告人何某甲的辩论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动手殴打了被害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甲因抢夺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0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乙、陈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在庭审后与被害人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高某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某乙、陈某丙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罗桂华

人民陪审员唐文峰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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