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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XXX村X区X街XXX,公某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女,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内勤,住西安市雁塔XXX。

被告XXXX,住所地:西安市未央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XXX,经某。

委托代理人XXX,女,公某职员,住西安市X区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公某职员,住西安市X区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以下简称雨润公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XX,被告雨润公某的委托代理人薄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21日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到被告处拉废纸并向被告缴纳了押金20万元。因被告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又于2011年8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2011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所交押金,并承担每月的资金占用费1万元,逾期双倍承担资金占用费并承担原告因索要该款的全部支出。因被告未如约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押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8万元(从2011年8月1日起至12月1日);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XX公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未按约履行是因企业经某困难所致,现请求延期给付。

经某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21日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到被告处拉废纸,原告向被告缴纳了押金20万元。因被告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又于2011年8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2011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所交押金,并承担每月的资金占用费1万元,逾期双倍承担资金占用费并承担原告因索要该款的全部支出费用。但到期后被告未如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1年12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押金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赔偿原告的经某损失。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所签的合同、补充协议书、押金收据、律师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某、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返还押金的义务,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及时归还押金并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经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押金并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XXXX公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2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自2011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与上述应付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勇安

代理审判员汶辉

代理审判员孙云利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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