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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平顶山市X路中段席殊书屋对面公交车站牌附近因琐事与其前女友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某将李某某打伤致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属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殷某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受害人伤情照片、抓获经过、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某峰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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